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費的收取,加強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費是指本協會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據協會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款項。
第三條 會費的收取和使用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會費的標準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并考慮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民政部備案。
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
第五條 會費按年度確定收費標準,每年的第四季度交納下一年的會費,也可將一屆(四年)的會費一次性交清。
第六條 會費的標準為:
副會長單位會費40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會費20000元/年;
理事單位會費8500元/年;
團體會員會費3500元/年;
第七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會費的收取工作。
第八條 會員交納會費可以使用現金、支票、銀行轉賬、郵政匯款等形式。
第九條 協會辦公室在收到會員交納的會費后,應及時出具“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三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協會辦公室設立會費收支賬冊,由專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會費,并接受民政部指定的財務審計單位的監督。
第十一條 會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辦公經費;
(二)協會免費為會員提供的內部資料、刊物等費用;
(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的經費;
(四)根據協會章程開展的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章 會費的監督
第十二條 協會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費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接受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協會年檢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報告會費收支使用情況。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2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